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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意见(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2           ★★★

为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优势,进一步发挥普通高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作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广大专科学校在校生(以下简称专科在校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需求,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和省招办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借鉴其它省市经验,经研究,对我省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利用自学考试的开放灵活和普通高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进一步满足广大专科生接受本科教育的要求,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功能,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考试的工作原则

考试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不影响专科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原则

开展本科专业助学的专科层次院校(以下简称专科助学院校)实施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办班和助学活动,不能干扰和影响校内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正常实施。

2.自愿原则

专科在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的助学活动和考试,应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

3.学有余力原则

专科在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学习,应在保证完成专科层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习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在校学业。

4.课余学习原则

专科学校举办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挤占正常教学时间。

5.教考分离原则

专科学校助学不办考,本科主考学校命题不辅导。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考试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该项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审批参加本科专业考试工作学校的资格;

4.确定开考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5.考生考籍管理、毕业资格审定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参加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主考学校,原则上在我省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中选定。 主考学校职责是:

1.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助学课程的论证工作;

2.审核考生资格;

3.制订助学课程教学考试大纲,并根据省自考办考试计划检查落实助学课程的教材使用情况;

4.助学课程的命题、考试、评卷、登分和成绩上报工作;

5.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不同方式对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

6.助学考试本科专业有关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辅导、考核工作;

7.副署助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助学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士学位工作;

8.省自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参加助学考试专科学校的条件及职责

申请参加助学考试的专科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遵守国家有关自学考试规定;

2.领导重视,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有较好的办公条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3.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满足所开设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教学需要,能够保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教学质量。

参加助学考试的专科学校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生源状况及需求选择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

2.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政策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集体报名手续和集体免考手续工作;

4.助学考试本科专业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

5.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进行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助学活动;

6.省自考办及主考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助学考试工作的申报办法

凡要求开展助学考试工作的主考学校及专科学校,按自愿申请、择优遴选的原则,经省自考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工作;经批准进行助学考试的主考学校应在省自考办批准的专科学校中选择相关学校开展助学考试工作。

主考学校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考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申请开办的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名称、考试计划及助学考试生源情况;

3.主考学校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设施情况;

4.主考学校开展助学考试的工作的措施及方案。

专科学校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专科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申请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名称;

3.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在校生人数及自愿参加助学活动的人数;

4.专科学校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设施情况;

5.专科学校开展助学考试工作的措施及方案。

 助学考试的申报工作每年五月进行一次,省自考办将根据申请情况,对申请参加助学考试工作的院校进行考察,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五、助学考试本科专业设置及课程设置

1.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学历规格,总体上与自学考试相同专业的学历要求和标准一致,注重考核应考者运用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确定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原则上在我省现开考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选择。执行全国考委统一审查备案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即:统一的考试课程名称及代码,统一的学分要求,统一的教材大纲。

3.考试计划中三分之二的课程,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省辖市(重点扩权县)自考办负责具体实施,称为统考课程;三分之一的课程(非全国统考或含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课程)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主考学校负责具体实施,称为助学考试课程。

4.按照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总体要求,并充分考虑专科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要求确定助学课程门数。助学考试本科专业中必考课程少于或等于15门的专业,其助学课程门数不得多于5门;必考课程大于15门的专业,其助学课程门数不得多于6门。

六、助学考试的本科专业学习对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是经批准的专科学校学有余力的普通专科在校生。助学考试的专科学校须提供参加助学考试的学生的入学录取审批表,报主考学校审核。

 七、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务考籍管理

1.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的统考课程参加每年四月、十月的全国统一考试;助学课程考试安排在每年一月、七月全省统一时间举行。

2.助学考试本科专业统考课程的报名、报考工作由各省辖市自考办组织实施;助学课程报名、报考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每年两次,具体时间由主考学校安排,助学的专科学校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参加助学本科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先到省辖市自考办参加统考课程考试的报名报考,取得自考准考证后方能参加助学课程的报名和考试。

3.助学课程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卷及登分工作,由主考学校按省自考办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负责考籍管理。

4.实践性环节课程(含毕业考核和毕业答辩)的考核工作由主考学校组织。助学考试专科学校如具备自学考试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含毕业考核和毕业答辩)培训及考核条件,经主考学校认定,培训及考核地点可设在专科学校。

5.参加助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的考生,在专科阶段学过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可免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有大学英语课程三个学期考试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英语(二)课程;在专科阶段学过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其它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名称相同的加考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有关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的相关课程。

免试课程的免考手续由专科学校统一办理,助学专科学校将考生有效的专科成绩证明、准考证等材料集中送省自考办审核。具体免考审核时间,省自考办另行通知。实践性环节课程免考由主考学校审核。

6.参加助学考试的专科在校生在本校规定的修业期内,原则上不办理转专业、转考手续。专科毕业以后考试合格的课程可办理考籍转移。

7.专科学校在校生完成本校专科层次学业,毕业前达到自学考试有关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后可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考生在领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时,需出具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办理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时间与现行正常办理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时间一致,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8.参加助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的专科在校生,在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获得专科毕业证书时,完成了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思想品德鉴定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本科层次学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向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9.参加助学考试的专科在校生,在统考课程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者,由省自考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助学课程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者,由主考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自考办。

八、经费问题

经省自考办审核批准开展助学考试工作的主考学校和专科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3]2304号)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加重考生负担。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助学考试工作中教学、考试等活动的支出。主考学校和专科学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此项费用。

九、助学考试工作的宣传

助学考试的主考学校和专科学校关于助学考试工作的宣传材料须报省自考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原则上以内部宣传为主,暂不通过社会媒体宣传。严禁进行虚假宣传。

十、助学考试工作的检查

省自考办定期对主考学校和专科学校开展助学考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助学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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